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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里可以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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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涉外离婚办理地点根据双方的国籍来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使用受理案件所在地的法律。不同国籍离婚的,使用所地法的原则,用受理离婚案件所在国家的法律来处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中国受理的,用中国法。其他国家受理的,使用其他国的法律。

一、涉外离婚办理需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离婚办理需注意哪些事项?看一下说明首先,离婚案件中本人必须当庭诉讼,本人不能表达意见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需提交书面意见。其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应诉的,如聘请律师,必须聘请中国律师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

二、涉外离婚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我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三、受理离婚案件管辖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的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三、涉外离婚情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5、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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