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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欧乐情感
第1种观点: 【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分散、减少和化解担保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担保公司以安全性、 流动性、合法性、性为基本运作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担保,是指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与债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省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分一般保证 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比例分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担保种类为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逐步开展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 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 第五条 省担保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六条 本公司只为协作银行推荐的企业提供担保,并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申请 第七条 担保对象:在吉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具有较强 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就业,有利于税收,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高起点、高附加值、高效益的特色企业( “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和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 行分立重组、转机建制的企业。 第 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机构,财务制度健全; (三)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资信良好; (四)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经济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反担保条件; (六)省担保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协作银行开具的担保推荐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具体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简历(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等); (八)董事会就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所做出的决议; (九)公司章程; (十)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一)近两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十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十三)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四)有关证明属于高起点建成技改项目、高附加值产品、高效益企业的资料; (十五)产品市场占有率、订货合同; (十六)同级经贸委、开户银行认同的分立重组、转机建制文件; (十七)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申保企业委托人)无条件按照省担保公司要求出具的反担保合同承诺函; (十八)采用抵(质)押反担保,则需要抵(质)押人无条件地按照省担保公司要求签订抵(质)押反担 保合同的承诺函; (十九)抵(质)押物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二十)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评估报告; (二十一)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 (二十二)反担保人近三年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 (二十三)省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担保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受理担保申请。企业申请借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出具推荐函。企业向省担保公司提交银行推 荐函和委托担保申请书及其它必要文件资料。 (二)担保审核。省担保公司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对申保企业及其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对反担保条件进 行审查,确定对其担保的可行性。 (三)担保审批。经审核后,省担保公司审保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批。 (四)经审批后,通知申保企业一次性交足担保费和风险抵押金。 (五)签订合同。省担保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与协作银行和企业共同签订保证合同,同时与企业签订反担 保合同,并予以公正。 (六)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协作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 定使用贷款。 (七)协作银行对企业贷款后,省担保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省担保公司应根据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种类、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收费 标准按规定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同时,申保企业应按实际担保额的3%向担保公司交纳风险抵押 金,风险期过后,返还给企业。 第四章 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省担保公司为申保企业提供担保,应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编号; (二)被担保贷款种类、利率、金额; (三)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范围; (六)担保有效期;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代偿条件; (十)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编号; (二)担保金额、范围和方式; (三)借贷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关系; (四)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条款; (七)偿付方式; (八)反担保有效期; (九)担保费; (十)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一)适用法律及属地; (十二)其他。 第五章 信用反担保 第十四条 信用反担保指由第三者出具的反担保函。本公司在考虑是否接受信用反担保时必须审查反担保 单位的经济地位、经济实力、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其基本要求是: (一)出具反担保的单位应为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 (二)原则上,反担保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反担保单位的净资产; 第十五条 对反担保合同的审查: (一)反担保合同利用我公司拟就的格式; (二)反担保合同的金额应与我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金额一致; (三)反担保合同的付款条件、责任不应低于我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责任。 第六章 抵押反担保 第十六条 在接受抵押时,要求抵押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 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抵押人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本公司反担保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本公司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十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本公司反担保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无法实行强制执行的财产; (五)未经财产所有权一方同意的租赁、承包企业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 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分权。以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以抵押人的拥有份额 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用作本公司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抵押物认真进行审查,并参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估算其价值。抵押物的估价, 应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鉴证。在没有经专门估价机构估价的情况下,本公司应与企业协议,对抵 押物作出合理的估价。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必须与本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投保,明确本公司为保险第一受 益人。其投保额不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要长于贷款期,并将保险单正本交本公司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妥善保管和保养,本公司定期对抵押物的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 查,发现抵押人因保管不善或其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 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 第二十 借款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本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与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实施追偿。 第七章 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质押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 被保证人以权利为质押物的,称为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本公司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有价证券等不得作为本公司质押担保的质物。 被保证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动产质押。 第三十条 质押人必须与本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三十一条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本公司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被担保人应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 证交付本公司,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对质押反担保的质物应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的质物应是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的动 产。权利质押应认真辨别权利凭证的真伪。 第三十三条 移交本公司保管的质物,由被担保人造册,本公司核实后由专人专库保管,不得动用。 本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丧失或者毁损的,应承担责任。非因本公司保管守 失而质物有明显减少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并要求增加提供相应的质押。 第三十四条 借款履约期届满,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本公司应当返还质物。被担保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 息的,本公司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第三十五条 动产、权利质押除适应本章规定外,也适用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十五天,省担保公司应配合协作银行共同催收贷款。 第三十七条 省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 施: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四)委托经营或租赁其抵押资产,以其收入弥补损失; (五)本公司确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三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作银行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省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二)协作银行允许被保证人转让债务未经省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三)协作银行允许被保证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省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四)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其他侵害省担保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三十九条 省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摈在资本 金的5%以内,接近或超过预警界限,应立即停业整顿,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合理控制担保总额。省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 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省担保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四十一条 落实反担保措施,对还款能力弱的申保企业必须要求其提供充分的反担保条件。 第四十二条 (一)省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省 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责任余额0.5%的比例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经同级财政部门 核准用于重大风险的代偿。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时,实行差额提取。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担保有效期内,省担保公司应跟踪监测企业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市场、人事变动、主 动与协作银行联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要求受保企业及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以便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准确掌握受保企 业的财务状况,及时协助督促受保企业按时还款。 第四十五条 对提供抵押反担保或信用反担保的受保企业,除进行上述检查外,还要检查抵(质)押资产 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看其抵偿能力有无变化。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第2种观点: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担保体系不健全按照我国担保体系的构成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构成。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之间互助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展开再担保业务,同时也从事担保业务,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是作为“最后担保人”的角色为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目前就全国而言,还没有建立全国层次的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全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虽然已经对享受优惠的县市区,以自愿加入的原则筹资1亿元,按照1∶1的比例对加入的地区进行再担保。但就担保行业的整体格局而言,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部分县市区仅有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发展不多。担保体系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担保业务发展滞缓。(二)担保公司生存和发展环境亟待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自有资本和信用担保基金,开展再担保和授信担保业务,统一负责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服务范围内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等信用管理工作。就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经济整体实力偏低,中小企业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各地为了全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对融资担保的工作要求,就是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它服务的对象往往都是一些处于起步阶段,或者陷入严重资金困境,而又有一定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自身发展问题往往没有被银行授信,不在银行信贷业务范围之内。对担保公司而言就是要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就决定了担保公司高风险、低收益的现状。一方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经营和运作,一方面又要冒很大的风险为不在银行授信范围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因此目前的担保公司特别是县、市一级的绝大多数呈现一种“四不象”的角色,对银行来说,它是一堵“防火墙”,在企业看来它就是“敢死队”,而在眼里它只是“打工仔”。担保公司只能在微利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在巨大的风险中艰难发展。(三)担保公司发展动力不足目前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县市区担保公司资本还主要靠财政投资和地方划拨。限于地方财力紧张形势,很多地方大多以实物资本拨付,而能够真正到位的金融资本很少。银行看重的是资金实力,要的是真金白银。没有钱人家就不会跟你合作。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在逐渐增大,但在贷款市场这个大蛋糕中所占的份额却很小,相对企业对贷款的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加之,担保公司的宗旨就是“主导、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化运作、微利经营”,它的服务对象就是中小企业,担保品种单一、服务面窄、担保费率低。同时,还有些企业总是认为担保公司是的职能机构,既然是国家扶持,能不还就不还,能赖掉就赖掉,导致拖欠或少交不交担保费,不遵守担保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担保公司自身造血积累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资本金增长缓慢,公司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在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方面,由于门槛过高,由于县、市一级担保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跟国家的优惠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优惠都无法正常享受,只能望尘莫及。如:为鼓励担保公司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财政部专门为担保机构设立了发展专项资金及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但申报条件要求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而大部分县市担保公司根本无法达到该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这既不利于担保公司的不断做大做强,也挫伤了担保公司发展积极性和主动性。(四)工作协调机制不活融资担保业务涉及企业、金融、财政、、社会中介等多家部门,在与企业、金融部门的利益博弈过程中,担保公司往往处于一种很弱势的地位。担保公司的优势在于门槛低,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效率高,与银行合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放大担保倍数和分担贷款风险。而在调查中发现,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合作的内容仅限于全额担保,风险全部由担保公司承担。银行要保证的是自己绝对的“零风险”,旱涝保收,一旦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只有担保公司代偿。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益、风险关系极不相称。在审批方面,银行对担保贷款仍然使用正常的贷款申报审批程序。各家银行对贷款基本上都是采取定时集中审批,每个月集中审批一次或者两次,一笔贷款要是错过了银行的审批时间,就只能继续等下去。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审批时间长。根本没能体现担保公司的简单、方便、快捷的特点和优势。甚至还单方缩小企业担保比例,对担保公司无形资产也不纳入担保基金的范围,这样既降低了担保基金的总额,也将会逐渐把担保公司的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吞噬。同时,银行对担保贷款的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都要进行30%左右的浮动,再加上担保费、抵押物的评估费、登记费等,企业融资成本过高,既减少了企业利润,也违背了对企业进行融资扶持的初衷。(五)监管不顺就宏观局面而言,国家经贸委从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发展的角度,于1999年6月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根据这个文件在各地组织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财政部作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和财政扶持的制定者,于2001年2月出台了控制担保机构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出于执行国家产业、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考虑,于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这些、制度的出台,无疑推动了国内担保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确立信用担保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对规范行业管理、控制行业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宏观管理角度看,已出台的有关、制度还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全面的针对信用担保行业的宏观管理体系。由于担保行业立法滞后,担保机构运作规则不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担保行业标准,担保公司各自为政,行业管理也是“政出多门”,、财政、人行、经委等出自各自需要都想管理,可又都没有去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无人行雨”的局面。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一个担保协会,也就是只管收费,而不能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能,导致管理出现空白,从业人员、业务范围、内控制度等诸多方面的管理问题从而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六)风险防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部分担保公司法人代表为领导,他们本身工作十分繁忙,公司业务难以兼顾,给公司业务带来许多不便。二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风险调查流于形式,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三是担保公司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时,存在行政性指令担保业务的现象,很难完全按照担保审批指标来考核企业,要接受的引导,注重配合产业投向,就很难防范风险。四是担保公司专业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来自不同部门,很多都是“山寨版”信贷员且一人往往扮演多个角色,虽然工作都很敬业、努力,但由于对金融、财会、法律、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缺乏,导致对风险的分析难免有失偏颇,增加了盲目决策的风险。五是缺少风险补偿机制,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担保公司的特殊定位,决定了它的服务对象范围小,风险高而自身的收益低,在经营的过程中,特别是县、市一级担保公司是以出资为主,没有相适应的风险补偿机制,资金投入没有持续性,资本金得不到及时补充,加上本身赢利能力弱,一旦发生代偿损失,持续经营就会受到威胁,担保基金也会逐渐缩减直至消耗殆尽。因此,对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的空缺,始终是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对解决中小企业难的问题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但是,存在着担保体系不健全,在融资更是出现信用问题后,投资者不能得回收益的情形也是较为常见的。且,就目前来说,很多担保更是是依靠扶持而存在的,但是的扶持力度是有限的。一、破解郑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是什么“处于弱势地位的小企业在贷款时,表面的贷款利率仅仅是名义而已。一些金融机构还要求借钱同时购买理财产品,即要‘存贷挂钩’。”“从根本上讲,融资贵是银行一家独大、融资渠道窄造成的。”银联信最新报告显示,在有银行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中,能获得贷款的比例仅为46.2%,还有42.2%的小微企业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中近两成资不抵债或有风险。融资就是供求双方对企业的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问题。这个交易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存在明显优势。拓宽渠道助力资源优化银联信《小微金融竞争力分析月报8月刊》认为,小微企业获得的每1亿元贷款中,就能产生0.43亿元的净利润,是上市公司的2.4倍,投资回报率不容小觑。中小微企业资本少,抗风险能力差,经营变数大,抵押物不足,财务体系不完善,真实信用评估困难。种种问题都令银行难以抛出橄榄枝。银行本质上是趋利避险的市场主体。在这个意义上说,“贷款难”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表现,是借贷双方辨认风险、规避风险的必要过程。暂且不论中小微企业种种短板,我国融资市场确实明显存在“瘸腿”,直接融资渠道不足,超过一半的社会资金由银行贷款供给,经过信托等“通道”放贷的银行资金占比也很大。发达国家正相反,银行、债券、股市、私募占据的社会融资规模均较可观,直接融资与银行间接融资基本均衡。在美国,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种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中小企业主自身的储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此外,向亲朋好友借款也是创业初期最常采用的融资方式,占中小企业投资总数的13%左右。其次,很多中小企业主会考虑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此外,美国也会通过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数量很少的直接贷款,约占1%。由于银行的贷款难,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在节节攀升。温州市金融办发布的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指数显示,截至8月13日,温州地区综合利率指数为20.78%/年,部分市场主体利率高达28.78%。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中小微企业是融资市场中的弱者,设立民营银行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竞争,有助于打破融资瓶颈,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畅通融资渠道此时就显得份外关键。郑州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难”和“抵押难”问题令银行和投资主体头痛不已。虽然,明明知道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回报远高于上市公司,但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混乱,诚信严重缺失,这些投资主体不愿冒这风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小信诚则大信立”。事实上,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并不容易。引入专业机构担保、采用供应链融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都是可行的破解之道。典当、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都是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切实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了企业信用交易风险。

第3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3年免征营业税优惠,并对其资格认定作出详细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享受免税的企业需满足多个条件,包括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为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一份通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了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并对其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要享受免税,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拓展延伸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设立或授权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收取担保费、手续费等费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其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行业领域和规模标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营业税;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企业发生担保业务营业额之日起,在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自企业发生担保费收入之日起,在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通过这些税收优惠的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降低其运营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结语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了免征营业税优惠,并对其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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