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担保体系不健全按照我国担保体系的构成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构成。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之间互助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展开再担保业务,同时也从事担保业务,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是作为“最后担保人”的角色为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目前就全国而言,还没有建立全国层次的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全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虽然已经对享受优惠的县市区,以自愿加入的原则筹资1亿元,按照1∶1的比例对加入的地区进行再担保。但就担保行业的整体格局而言,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部分县市区仅有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发展不多。担保体系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担保业务发展滞缓。(二)担保公司生存和发展环境亟待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自有资本和信用担保基金,开展再担保和授信担保业务,统一负责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服务范围内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等信用管理工作。就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经济整体实力偏低,中小企业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各地为了全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对融资担保的工作要求,就是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它服务的对象往往都是一些处于起步阶段,或者陷入严重资金困境,而又有一定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自身发展问题往往没有被银行授信,不在银行信贷业务范围之内。对担保公司而言就是要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就决定了担保公司高风险、低收益的现状。一方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经营和运作,一方面又要冒很大的风险为不在银行授信范围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因此目前的担保公司特别是县、市一级的绝大多数呈现一种“四不象”的角色,对银行来说,它是一堵“防火墙”,在企业看来它就是“敢死队”,而在眼里它只是“打工仔”。担保公司只能在微利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在巨大的风险中艰难发展。(三)担保公司发展动力不足目前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县市区担保公司资本还主要靠财政投资和地方划拨。限于地方财力紧张形势,很多地方大多以实物资本拨付,而能够真正到位的金融资本很少。银行看重的是资金实力,要的是真金白银。没有钱人家就不会跟你合作。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在逐渐增大,但在贷款市场这个大蛋糕中所占的份额却很小,相对企业对贷款的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加之,担保公司的宗旨就是“主导、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化运作、微利经营”,它的服务对象就是中小企业,担保品种单一、服务面窄、担保费率低。同时,还有些企业总是认为担保公司是的职能机构,既然是国家扶持,能不还就不还,能赖掉就赖掉,导致拖欠或少交不交担保费,不遵守担保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担保公司自身造血积累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资本金增长缓慢,公司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在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方面,由于门槛过高,由于县、市一级担保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跟国家的优惠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优惠都无法正常享受,只能望尘莫及。如:为鼓励担保公司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财政部专门为担保机构设立了发展专项资金及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但申报条件要求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而大部分县市担保公司根本无法达到该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这既不利于担保公司的不断做大做强,也挫伤了担保公司发展积极性和主动性。(四)工作协调机制不活融资担保业务涉及企业、金融、财政、、社会中介等多家部门,在与企业、金融部门的利益博弈过程中,担保公司往往处于一种很弱势的地位。担保公司的优势在于门槛低,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效率高,与银行合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放大担保倍数和分担贷款风险。而在调查中发现,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合作的内容仅限于全额担保,风险全部由担保公司承担。银行要保证的是自己绝对的“零风险”,旱涝保收,一旦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只有担保公司代偿。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益、风险关系极不相称。在审批方面,银行对担保贷款仍然使用正常的贷款申报审批程序。各家银行对贷款基本上都是采取定时集中审批,每个月集中审批一次或者两次,一笔贷款要是错过了银行的审批时间,就只能继续等下去。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审批时间长。根本没能体现担保公司的简单、方便、快捷的特点和优势。甚至还单方缩小企业担保比例,对担保公司无形资产也不纳入担保基金的范围,这样既降低了担保基金的总额,也将会逐渐把担保公司的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吞噬。同时,银行对担保贷款的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都要进行30%左右的浮动,再加上担保费、抵押物的评估费、登记费等,企业融资成本过高,既减少了企业利润,也违背了对企业进行融资扶持的初衷。(五)监管不顺就宏观局面而言,国家经贸委从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发展的角度,于1999年6月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根据这个文件在各地组织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财政部作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和财政扶持的制定者,于2001年2月出台了控制担保机构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出于执行国家产业、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考虑,于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这些、制度的出台,无疑推动了国内担保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确立信用担保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对规范行业管理、控制行业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宏观管理角度看,已出台的有关、制度还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全面的针对信用担保行业的宏观管理体系。由于担保行业立法滞后,担保机构运作规则不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担保行业标准,担保公司各自为政,行业管理也是“政出多门”,、财政、人行、经委等出自各自需要都想管理,可又都没有去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无人行雨”的局面。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一个担保协会,也就是只管收费,而不能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能,导致管理出现空白,从业人员、业务范围、内控制度等诸多方面的管理问题从而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六)风险防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部分担保公司法人代表为领导,他们本身工作十分繁忙,公司业务难以兼顾,给公司业务带来许多不便。二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风险调查流于形式,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三是担保公司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时,存在行政性指令担保业务的现象,很难完全按照担保审批指标来考核企业,要接受的引导,注重配合产业投向,就很难防范风险。四是担保公司专业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来自不同部门,很多都是“山寨版”信贷员且一人往往扮演多个角色,虽然工作都很敬业、努力,但由于对金融、财会、法律、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缺乏,导致对风险的分析难免有失偏颇,增加了盲目决策的风险。五是缺少风险补偿机制,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担保公司的特殊定位,决定了它的服务对象范围小,风险高而自身的收益低,在经营的过程中,特别是县、市一级担保公司是以出资为主,没有相适应的风险补偿机制,资金投入没有持续性,资本金得不到及时补充,加上本身赢利能力弱,一旦发生代偿损失,持续经营就会受到威胁,担保基金也会逐渐缩减直至消耗殆尽。因此,对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的空缺,始终是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对解决中小企业难的问题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但是,存在着担保体系不健全,在融资更是出现信用问题后,投资者不能得回收益的情形也是较为常见的。且,就目前来说,很多担保更是是依靠扶持而存在的,但是的扶持力度是有限的。一、破解郑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是什么“处于弱势地位的小企业在贷款时,表面的贷款利率仅仅是名义而已。一些金融机构还要求借钱同时购买理财产品,即要‘存贷挂钩’。”“从根本上讲,融资贵是银行一家独大、融资渠道窄造成的。”银联信最新报告显示,在有银行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中,能获得贷款的比例仅为46.2%,还有42.2%的小微企业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中近两成资不抵债或有风险。融资就是供求双方对企业的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问题。这个交易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存在明显优势。拓宽渠道助力资源优化银联信《小微金融竞争力分析月报8月刊》认为,小微企业获得的每1亿元贷款中,就能产生0.43亿元的净利润,是上市公司的2.4倍,投资回报率不容小觑。中小微企业资本少,抗风险能力差,经营变数大,抵押物不足,财务体系不完善,真实信用评估困难。种种问题都令银行难以抛出橄榄枝。银行本质上是趋利避险的市场主体。在这个意义上说,“贷款难”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表现,是借贷双方辨认风险、规避风险的必要过程。暂且不论中小微企业种种短板,我国融资市场确实明显存在“瘸腿”,直接融资渠道不足,超过一半的社会资金由银行贷款供给,经过信托等“通道”放贷的银行资金占比也很大。发达国家正相反,银行、债券、股市、私募占据的社会融资规模均较可观,直接融资与银行间接融资基本均衡。在美国,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种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中小企业主自身的储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此外,向亲朋好友借款也是创业初期最常采用的融资方式,占中小企业投资总数的13%左右。其次,很多中小企业主会考虑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此外,美国也会通过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数量很少的直接贷款,约占1%。由于银行的贷款难,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在节节攀升。温州市金融办发布的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指数显示,截至8月13日,温州地区综合利率指数为20.78%/年,部分市场主体利率高达28.78%。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中小微企业是融资市场中的弱者,设立民营银行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竞争,有助于打破融资瓶颈,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畅通融资渠道此时就显得份外关键。郑州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难”和“抵押难”问题令银行和投资主体头痛不已。虽然,明明知道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回报远高于上市公司,但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混乱,诚信严重缺失,这些投资主体不愿冒这风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小信诚则大信立”。事实上,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并不容易。引入专业机构担保、采用供应链融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都是可行的破解之道。典当、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都是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切实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了企业信用交易风险。
第3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3年免征营业税优惠,并对其资格认定作出详细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享受免税的企业需满足多个条件,包括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为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一份通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了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并对其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要享受免税,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拓展延伸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设立或授权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收取担保费、手续费等费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其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行业领域和规模标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营业税;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企业发生担保业务营业额之日起,在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自企业发生担保费收入之日起,在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通过这些税收优惠的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降低其运营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结语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了免征营业税优惠,并对其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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